2024年4月29日 星期一
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11-22 15:59:19      浏览次数:9847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山东省老年医学学会(Shandong Geriatrics Society, SG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山东省老年医学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省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山东老年医学事业的主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将团结和组织山东省内的基础和临床老年医学科技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鲁、人才强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山东省老年医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山东省老年医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山东省老年医学人才的成长和提升,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解除老年病人的疼痛疾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办会原则: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建设和谐学会组织;高举科学旗帜,崇尚“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老年医学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开展老年医学基础和临床研究,组织和召开学术会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2、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3、举荐人才,经批准表彰、奖励在老年医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4、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批评抵制不正之风。

5、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围绕我省老年医学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养老领域的有关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

6、经批准组织编辑出版发行学术专著、报刊,经批准在省内开展评选表彰先进科技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7、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制定等任务,举办科技展览,兴办老年医学诊疗中心和老年公寓,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和科普基地,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

8、发展同国内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经批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9、给予市级老年医学学会以业务指导。

10、其他适宜于学会承担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批准事项,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省境内,进行老年医学研究的基础学科、临床学科的具有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从事与养生、养老、老年医学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养生、养老、老年医学相关的单位负责人。

2、正在攻读老年医学及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本会不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不以任何形式在境外注册成立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个人会员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会员登记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入会,并在其入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2、单位会员只要求单位写出同意入会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5、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弘扬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7、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

3、要求学会优先优惠给予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活动;

4、请求学会协助开展人才培训等工作;

5、执行学会决议及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资深会员的设置:资深会员是本会的最高荣誉,是本学科我省的学术权威,宁缺勿滥。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由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热爱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理事会要实行老、中、青相结合,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每次换届理事会成员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组织学术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力:

1、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4、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3、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选举任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属于省科协党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委托执行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四年。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更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常务理事会应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会  徽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老年医学学会采用统一会徽。

会徽诠释:上方是山东省老年医学学会中文,下方是山东省老年医学学会英文Shandong Geriatrics Society。内环桃形代表健康长寿,桃底部一寓意具有生命力的绿叶,中央图案为山东省地图和象征医学的蛇杖;整体体现养生、养老、老年医学,体现学会守护山东老年人健康和生命,保障老年人健康长寿的丰富内涵。

第五十四条 本会倡导“精诚、仁善、创新、奉献”精神,谨守“勇攀科技高峰,敢担社会责任”的会训,践行“政治过硬、学术精湛、服务一流”的理念,追求争创“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目标。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老年医学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2日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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